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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项目管理咨询方法有哪些内容

GG网络技术分享 2025-03-18 16:19 6


1. 项目范围管理:确定项目的范围,包括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交付成果。

2. 项目时间管理:制定项目的时间表,包括任务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关键路径等。

3. 项目成本管理:估算项目的成本,进行预算控制,并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完成。

4. 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达到预期的标准,包括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可靠性等。

5.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和管理项目团队,包括招聘、培训、激励和评估等。

6. 项目沟通管理:确保项目的信息在团队成员之间有效传递,包括文档、会议和报告等。

7. 项目风险管理:识别和管理项目的风险,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等。

8. 项目采购管理:管理和协调项目的采购活动,包括供应商的选择、合同管理和付款等。

9. 项目利益相关方管理:识别和管理项目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包括客户、投资者、监管机构等。

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采购货物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货物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

(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第九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与评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招标、评标管理制度,可以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承担行政监督职责,或承担行政监督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人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有关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招标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

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

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本条例对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要求。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应当于资格预审结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招标人应当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该招标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或其它****。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等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要求;

(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的有效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程序、评标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废标的因素、定标原则;

(七)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公式;

(八)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一般采取无标底招标。因特殊情况采用有标底招标的,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计算评标标底的因素,不得作为确定废标的依据。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应当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编制标底和确定最高限价。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一)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控股关系;

(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货物投标;

(三)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四)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以上代理商参与一个合同的投标;

(五)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

(六)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未满。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工作内容的相应能力和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申请。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

(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三)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

(四)故意引导或影响评标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

(五)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六)预先内定中标人;

(七)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标围标行为: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事先约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一)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二)伪造或虚报业绩;

(三)伪造主要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简历;

(四)虚报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五)虚报财务状况;

(六)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七)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内容对投标人不合理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的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不是投标人所属人员的,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工程项目管理层次综合集成化模式研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市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管辖第六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等管理情况;

(五)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

(八)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九)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

(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

(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第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机关可以将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列为审计调查对象。审计机关对审计调查对象与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管辖;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主要投资主体确定管辖。

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管辖。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授权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管辖,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审计机关指定管辖。第三章 审计实施第十一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计划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确定的审计范围、项目情况,编制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被审计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审计类型、审计时间等。

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编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审计机关审批后执行。市审计机关编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审计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及时通知发展改革、财政、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被审计单位。

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

目前,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和思想正处于一个“混交地带”。一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受到国外工程项目管理新模式的冲击而不断改进;另一方面,国内大量工程项目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上,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主体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三者互为独立的职能部门,为了各自的目标和利益,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缺乏对工程项目信息的系统化分析,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成本、进度、质量”目标的真正实现。所以,如何尽快地寻找到一种能与我国新形势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新思路,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界的一种共识和必然。

1工程项目管理的两个层次及其之间的关系

工程项目管理涉及很多方面,要有商业银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设备租赁、物资供应、施工建造、运营生产等多方面参与。我们可以把一个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项目管理”分为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虽然都参与同一个工程项目并为完成一个项目而通力协作,但由于他们的地位和对项目的作用不同,使得他们的管理内容、管理角度、管理目标各不相同。工程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如图1所示:

第一个层次是建设项目管理,它是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对项目建设进行的综合性管理工作。第二层次是实施方项目管理,即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的整个系统中,建设项目管理为核心。

1.1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需要明确项目管理组织的构成、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和信息流程;落实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程序;协调各部门和各项组织工作;进行各投资目标的分析与论证、编制投资切块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概算、预算、标底、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付款控制;项目周期目标分析与论证、编制总进度计划和控制性进度计划;控制季度计划的实施、审核设计、施工、供货进度;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文件审核、检查施工质量;规划合同结构、起草合同、合同谈判、跟踪管理和索赔等内容,涉及了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

1.2实施方项目管理

因为先有业主后有项目,最后才有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所以,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是被动管理,管理内容:只能是工程项目中标签约的那一部分,所以,他们属于对工程项目的局部管理;管理角度: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管理目标:从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中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赢得企业赢得的利润,并依次树立企业的市场信誉。

设计项目管理是由设计单位自身对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管理,设计单位通过设计项目管理,同样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对进度的实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进行全面而详尽地安排,形成设计图纸和说明书,并在实施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和验收,所以设计项目管理包括以下阶段:设计投标(或方案比选)、签订设计合同、设计条件准备、设计计划、设计实施阶段的目标控制、设计文件验收与归档、设计工作总结、建设实施中的设计与监督、竣工验收。由此可见,设计项目管理不仅仅局限于设计阶段,而是延伸到了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施工项目管理是指施工企业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落实经营方针目标,在项目管理负责制的条件下,依靠企业技术和管理的综合实力,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控制的系统管理活动。其经营目标体系包括工程施工质量(Quality)、成本(Cost)、工期(Delivery)、安全和现场标准化(Saft)等。

1.3建设项目管理、设计项目管理与施工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

(1)建设项目管理、设计项目管理和施工项目管理三者都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进行的一次性系统活动,都具备项目的一切特征和一般规律,都可以应用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方法进行管理。

(2)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的买方,设计项目管理主体(设计单位)和施工项目的管理主体(施工单位)时只要卖方;三者共同形成建筑市场的主要交易活动。

(3)三者管理的目标性质不同。建设单位是以工程活动的投资者和建设产品的购买者身份出现的,所以其目标是如何以最少的投资区的最有效的、满足功能要求的使用价值。这是一种成果性目标,至于实现成果的具体工作效率与其无关;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是以工程活动的执行者和建设产品的出卖者身份出现的,他们追求的目标是如何在保证买方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取得建筑产品的最大价值,即利润。这是一种效益性的目标,它对使用价值的关心只是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

(4)三者管理的方式与手段不同。建设项目的管理客体是投资活动,一般不需要掌握具体的设计与实施方法,他对设计和施工活动的管理方式是间接的,采用的主要手段是合同管理;施工项目管理的客体是施工活动,设计项目管理的客体是设计活动,所以,他们的管理方式是直接而具体的,采用的主要手段是智慧和控制。

(5)三者管理范围和内容不同。建设项目管理所涉及范围包括工程从投资机会研究工程正式投产使用,甚至一直到投资回收的全过程,内容应包括全过程各个方面的工作;而施工项目管理范围只是从施工招标直到竣工移交的过程,内容由施工合同所界定的施工活动;设计项目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工程设计阶段,其内容包括委托设计合同所界定的设计任务以及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等。三者共同构成了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整体,三者必须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的目标。

2 传统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弊端

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中缺乏用系统化的思想对工程项目从整体目标的角度进行分析,建设项目管理、设计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三者相互独立,由于其管理的主体不同,交流上存在许多障碍,工程项目各阶段的信息不能及时得到传递和沟通,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在内容上是分割的、孤立的、静态的,而且交流中信息内容短缺与不真实现象大量存在。以至于在以后的建设过程中工程方案不断被更改,在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交叉混乱,使得项目失控现象经常出现。所以,对工程项目多个目标的控制经常会顾此失彼,难于确保工程项目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而目前,工程项目的日益大型化和复杂化,以上弊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因而促使我们改变传统的管理思路,运用系统化与集成化的思想来研究和解决工程项目的管理问题,成为一条很好的途径。

3 工程项目管理综合集成化思想及其内涵

3.1综合集成化管理思想的形成

集成从一般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要素集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这种集成不是要素之间的简单叠加,而是要素之间的有机组合,即按照某一集成规则进行的组合和构造,其目的在于提高系统的整体功能。

管理集成可以理解为构造系统的一种理念,是解决复杂系统管理的综合方法。管理集成思想的最基本的特点是整体优化性和动态发展性。管理集成以系统整体优化为目标,使系统各要素集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以系统为对象,综合性地解决管理系统问题。由于集成要素会因外界环境的影响发生变化,而且,随着集成广度和程度也会随着事情的发展不断完善,所以管理集成具有强烈的动态发展性。

在管理集成的基础上提出了综合集成化管理模式,这种方法的要旨不在于强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具体方法,而在于强调一种系统分析方式、系统认识方式—这是这些年来的新创新。系统分析就是从整体出发,分阶段、分层次把研究的对象再系统形式中进行分析与综合,在动态中协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使部分的功能与目标服从系统总体的最佳目标。这种系统分析方式是以被研究客体的复杂性相适应的“认识系统”去对付“对象系统”。

我国最早应用综合集成方法解决问题始于钱学森、于景元、戴汝为等知名科学家在对社会系统、人体系统、地理系统等三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提炼、概括、抽象出来的一种新方法,并认为这是现在能用的唯一能有效处理开放的复杂巨系统问题的方法。系统是指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存在的,由若干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部分(称为子系统或元素)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我国应用综合集成方法已有过一些成功的应用案例。如在社会经济系统工程“财政补贴、价格、工资综合研究”中的应用就很成功;戴汝为以这种方法为指导进行人工智能系统的研究也有独到的见解;赵秀生、魏宏森在区域规划中也尝试着使用了这种综合集成方法。

3.2工程项目管理综合集成化模式

对工程项目管理两个层次的特点以及传统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弊端进行认真分析,不难发现,业主、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承包商作为项目管理不同层次的主体,虽然有着统一的项目建设目标,但实质上各自却是相对独立,有各自组织利益的独立体。他们之间也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每个主体都有各自不同的价值观、利益目标和行为取向,这就存在着项目组织目标的统一性和项目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最有效的方法只能是完善的建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约束,并为他们两者之间建立更好的信息交流渠道。而传统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中存在种种弊端的根源正是由于业主沿续的“招标—设计—重新招标—施工”传统项目进程模式。在这种形式下,使得业主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者在管理上彻底分离,导致了三者在管理角度与管理目标的互相分离,信息上的相互脱节,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业主必须整天往复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顾此失彼、管理混乱的现象,使工程项目目标不能顺利实现。

所以,本文从传统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弊端的根源出发,把系统论和管理集成的思想引用到工程项目管理中来,从项目管理的两个层次给出出发点,对以前传统的项目进程安排进行变革。采用“招标—设计—施工”的模式,如图2所示: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通过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设计—施工”合同,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整个过程由同一个承包商来完成。这时的承包商作为管理人员,对设计、施工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前后信息一致,有关施工阶段的问题可以在设计阶段提出来,使得设计决策速度快,气氛融洽,有效地减少了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次数。而且,在这种模式中,业主只与一个单位打交道,更加直接,省去了在多个单位之间的往复管理,使得管理信息变得顺畅,管理过程也变得有条不紊,无疑会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4结论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多元建设主体的组织管理,本文正是针对传统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这方面存在的弊端,应用管理集成和系统化的思想,把工程项目看作一个有机的系统,提出了对工程项目管理的不同次进行综合集成的思想,把建设项目业主与负责设计与施工的承包商的思想和行为统一起来,保证工程项目各阶段的管理动态信息的畅通和及时反馈,目的就是为工程项目管理探索一种可行、有效的方法,更好的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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