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教程

其他教程

Products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教程 >

运营桥梁安全宣传内容有哪些方面

GG网络技术分享 2025-03-18 16:19 6


1. 桥梁结构:介绍桥梁的构造、材料、设计以及施工过程,让公众了解桥梁的基本情况。

2. 桥梁维护:说明桥梁的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提醒公众不要破坏或损坏桥梁设施。

3. 桥梁使用规则:明确在桥上行驶、停留、作业等行为的规范和要求,确保桥梁的安全使用。

4. 桥梁安全警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公众注意桥梁的安全隐患,避免危险行为。

5. 桥梁应急措施:提供紧急情况下如何疏散、求救等信息,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桥梁保护意识:强调公众对桥梁保护的重视程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7. 桥梁知识普及:通过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桥梁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性,增强公众对桥梁的关注度。

桥梁日常养护与检测维修加固?

桥梁设计应着重注意哪几方面?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的介绍,以供参考。

1)应该更加重视结构的耐久性问题桥梁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一定会受到环境、有害化学物质的侵蚀,并要承受车辆、风、地震、疲劳、超载、人为因素等外来作用,同时桥梁所采用材料的自身性能也会不断退化,从而导致结构各部分不同程度的损伤和劣化。在大跨桥梁领域,国内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修建了大量的斜拉桥;虽然迄今为止出现倒塌或严重损害的例子很少,但已经有多座桥梁因为拉索的耐久性问题而不得不提前换索,既影响了使用又增大了经济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很多这类问题与没有进行合理的耐久性设计有关,这也促使我们重新认识桥梁的耐久性问题。大量的病害实例也证明,除了施工和材料方面的原因,影响结构耐久性的决定性因素是来自构造上(也即设计上)的缺陷。

国内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了对结构耐久性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这些研究大多是从材料和统计分析的角度进行的,对如何从结构和设计的角度及如何以设计和施工人员易于接受和操作的方式来改善桥梁耐久性却很少有人研究。而且,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偏重于结构计算方法的研究,却忽视了对总体构造和细节处理方面的关注。结构的耐久性设计与常规的结构设计有着本质的区别,目前需要努力将耐久性的研究从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发展。国外的桥梁设计有鉴于耐久性不足导致的严重损失,近年来十分重视提高结构物的耐久性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设计原则,统一考虑合理的结构布局和构造细节,强调使结构易于检查、维修,以保证桥梁的安全使用、尽可能地减少维修费用,取得了较好的综合经济效益。实际上,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都表明,结构耐久性对于桥梁的安全运营和经济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2)重视对疲劳损伤的研究桥梁结构所承受的车辆荷载和风荷载都是动荷载,会在结构内产生循环变化的应力%考试大%,不但会引起结构的振动,还会引起结构的累积疲劳损伤。

由于桥梁所采用的材料并非是均匀和连续的,实际上存在许多微小的缺陷,在循环荷载作用下,这些微缺陷会逐渐发展、合并形成损伤,并逐步在材料中形成宏观裂纹。如果宏观裂纹不得到有效控制,极有可能会引起材料、结构的脆性断裂。早期疲劳损伤往往不易被检测到,但其带来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

疲劳损伤过去一直被认为是钢桥设计中的核心问题,由钢结构疲劳引起的钢材开裂案例较多,亦有不少因疲劳断裂引起桥梁垮塌的例子。近20年来,疲劳损伤的研究已进入混凝土结构,但对于使用期受腐蚀的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动态性能和疲劳性能的研究 加强。对疲劳损伤的研究不仅仅指对整个结构而言,事实上桥梁结构常常由于某些关键部位的局部疲劳失效而导致整个结构的失效,例如斜拉桥拉索锚固端的疲劳损害。

3)充分重视桥梁的超载问题汽车超载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是早期修建的老桥超龄负载运营;其二是桥梁通行的车流量超过原设计;另一种是车辆违规超载。前两种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设计荷载的变化和交通量的增加;后者是车辆使用者违法超载营运,后两种超载现象在我国公路运输中较为普遍。桥梁的超载一方面可能引发疲劳问题。超载会使桥梁疲劳应力幅度加大、损伤加剧,甚至会出现一些超载引发的结构破坏事故。另一方面,由于超载造成的桥梁内部损伤不能恢复,将使得桥梁在正常荷载下的工作状态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危害桥梁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例如,混凝土桥梁一直被认为具有足够的耐久性,但在汽车超载作用下,可能发生开裂;裂缝即使在荷载卸除后能够闭合,但由于混凝土结构内部已经受到损伤,构件的开裂弯距降低、刚度下降;于是在正常使用荷载作用下,本来不该开裂的结构产生裂缝或本来较小的裂缝成为超出规范允许的裂缝或产生较大的变形。这些都会对结构长期的使用性能和耐久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除了交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外,也需要对超载带来的后果进行研究、分析。

4)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成果国内桥梁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构正常使用性能差(指与设计期望相比,可归结为适用性能差,包括桥梁的过大振动、线形不平顺、接头跳车、结构开裂和过大的变形等)、耐久性和安全性差(包括使用寿命短、维护费用高、安全事故较频繁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与目前国内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较低有关,但平心而论,既然这种现状不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那么作为工程设计人员就应该在正视这一问题的前提,充分考虑到现阶段的施工和管理水平和材料工艺水平,采用适当的安全度、适当的设计方法来保证桥梁使用性能的达到,这才是更为主动和有效的方法。

特别是桥梁存在的耐久性和安全性问题很多与结构体系或使用材料选择不合理及结构细节处理不当有关。桥梁安全性和耐久性不足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借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除了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外,要从桥梁设计理念和结构体系和构造的角度做好耐久性的设计。同时需要研究疲劳和超载对于桥梁结构耐久性的影响。

既有浅基桥梁的整治措施?

桥梁日常养护与检测维修加固是非常重要的,要想保证使用质量就要日常不断养护,不断检测维护,始终维持高水准。中达咨询就桥梁日常养护与检测维修加固和大家介绍一下。

1前言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资金的投入力度也越来越大,桥梁已经成为了我国公路运输的主要组成部分。前几年,我国修建了大量的桥梁,但是质量相对偏低,能承载的重量也相对较小,很多技术需要进一步提高,且经过很长时间以后,气候、天气、负载、超重等等各种因素都会使得桥梁加剧损坏,进而就会产生很多的问题。倘若对桥梁的养护不到位或者对桥梁的维护不及时,就会使桥梁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严重时还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就目前来讲,对于加强桥梁的日常养护工作及对桥梁随时进行检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成为了我国桥梁建设应该关注的重点,怎样对桥梁的养护加强、怎样在桥梁出现问题时对桥梁及时的维护加固、怎样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如果这些问题能加以解决,对我国的桥梁的发展建设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桥梁的现状分析

近些年我国社会全面发展,公路的运输量也加剧增长,给公路桥梁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从而加剧了桥梁的老化,且负荷量逐年增加,很多公路桥梁的最高承载量已经远远承受不起日益增长的负荷,很多的桥梁不能适应这种持续增长的状况,从而导致桥梁的使用年限大幅度的降低,且造成的安全事故也与日俱增,给国家的经济和我们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车辆超载的现象日趋严重,加剧了桥梁的承载量的同时也就加剧了桥梁的损坏程度。 超载不仅会使桥梁的损坏进程加快,还会引起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发生,且如果是超载造成桥梁损坏,其损伤不能修复,从而使桥梁不能被正常使用,给桥梁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在桥梁的修建过程中,由于相应的管理部门对于桥梁建设的工程管理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督,从而导致了很多桥梁在施工时就埋下了安全隐患,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使得桥梁在通行之前就已经先天不足。 很多的桥梁在建设施工时资金不足,设计施工的要求也偏低,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我国的施工技术相对来说还存在缺陷,就使得桥梁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这是导致桥梁出现质量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3桥梁的日常养护与维修加固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对于交通运输方面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对桥梁、公路进行管理时,存在着一个思想的弊端,就是养路不养桥的思想,很显然,他们对桥梁的认识不够全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弊端就导致了对桥梁的养护、维修及加固方面的工作不够重视,尤其是对桥梁日常的保养及对桥面的各项清理工作没有做到位,对桥梁出现的裂缝、损坏等质量问题也没有及时处理,对桥梁的各项管理规范有关部门也没有认真地贯彻实施,正因为对桥梁的各个方面没有足够的重视,才导致桥梁出现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事态也进一步的扩大,产生了很多的负面影响。

由于管理人员不及时清理桥面的垃圾,对桥面不及时进行打扫,使得桥面看起来很不整洁,还有排水管及伸缩缝由于清理不及时造成的堵塞,一些桥面上还堆放了各种泥土、泥沙等没有及时清理,使得车辆开过时尘土飞扬,这些人为因素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给我们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养护人员对桥梁的养护一般只注重对桥梁的桥面进行检查修补,往往忽略了对桥梁深层次的结构进行检查维护,如果桥梁的一些构成组件损坏没有对其进行及时的修理,造成隐患,时间一长,也会严重影响桥梁的质量,缩短桥梁的使用期限。

在桥梁的修建过程中对于桥梁的质量方面有关部门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使得很多刚刚修建的桥梁出现很多质量问题,“豆腐渣”工程在桥梁的建设中经常出现,并且事态发展越来越严重,很多承包商在桥梁的建设中都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偷工减料,造成了桥梁在很多方面都先天不足。并且在桥梁投入运营之后,对于桥梁经常出现的裂缝、错位等现象在桥梁的养护过程中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就使得桥梁的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在使用时很可能酿成大祸。

4桥梁日常的维护管理

桥梁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的原则,对于桥梁的日常养护以及维护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桥梁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和加固,防止桥梁的危害进一步扩大,给我们的经济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由此看来,加强对桥梁的日常养护及检测维修加固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对增加桥梁的使用时间及保证桥梁的正常运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对于桥梁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及时请技术人员来对其进行严格的检测维修,严禁在桥面堆放废弃物及泥沙、泥土,禁止倾倒各种垃圾、污物等,保持桥面的整洁干净,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发生。 应保证桥梁的排水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防止雨天积水给经过的车辆造成不便。

对超载的车辆进行严格的管理,在桥梁的醒目处要设置限载标志,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车辆能安全顺利的通过桥梁,避免出现超载现象,对桥梁造成危害。

对桥梁还用进行预防性养护,一般来说,预防性养护指的是在桥梁还没有出现明显危害性问题之前就对其进行一系列的养护措施,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延长桥梁的使用年限,减少桥梁质量问题进一步扩大。桥梁的预防性养护具体指的是在栏杆破损时马上进行修复,出现轻度裂缝时立即对其进行修补,发现有混凝土缺失的现象及时报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修补等等。

在对桥梁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及时通报上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全面的检修。日常监测中,相关人员要对桥梁进行综合的评价,确保桥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各级管理部门对桥梁的检测要定期进行,时刻掌握桥梁的运营情况,及早发现问题并对其及时处理。

5桥梁加固技术的方法措施

技术人员在对有缺陷及出现危害的桥梁进行检测维修加固时,一般采用的加固方法有以下几种,包括:减轻桥梁的负荷、增加新的受力杆件或完善受力体系等等,这些加固方法对于提高桥梁的安全系数,延长桥梁的使用年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6结束语

由于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交通运输业也在进一步的快速发展,很多科学技术含量非常高的且施工技术非常复杂的桥梁逐渐在我国建立,由此看来,我国在桥梁建设方面的技术已经逐步成熟,并逐渐步入世界的先进行列,这对于我国的桥梁建设来说是机遇,但同时又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进而也就对桥梁的养护、检测、维修加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相关部门要积极贯彻实施国家对于桥梁建设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对桥梁的认识程度,加强在桥梁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防止先天不足的现象出现,并且要加强对安全意识的教育,积极采取有效地方法措施,保证桥梁能安全顺利的运营。

想要了解“桥梁日常养护与检测维修加固”更多详细信息,中达咨询建设通查询简单方便可靠。

爱路护路手抄报资料

既有浅基桥梁的整治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了解实际情况才能根据专业知识制定对应的措施,每个细节的处理都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既有浅基桥梁的整治措施和大家说明一下。

一、序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加大了基础建设的力度,投资建设了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桥梁作为交通运输的纽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既有的桥梁由于私自滥采河沙、河流冲刷、污染物质侵蚀等原因,给桥梁的基础安全以及桥梁运营的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马磊在《桥基安全防护技术研究》一文中提出:“随着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已大规模的进入山区。山区高速公路中纵向桥梁的数量增加较多,桥墩顺河道排列,数量多,范围大,对水流的干扰较大;同时桥梁下部结构也受到了水流和推移质的强烈作用,特别是峡谷河段河道狭窄、比降较大,且多跌坎;山洪暴发时,水流速度快、波动大,并携带较大的卵石或漂石,水流的冲击力和滚石的撞击力都会对桥梁下部结构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河道行洪和桥梁安全问题出。”① 必须重视既有浅基桥梁的整治工作,确保交通安全。

二、既有浅基桥梁的整治措施

(一)加强对既有浅基桥梁的保护措施

加强对既有浅基桥梁的保护是既有浅基桥梁整治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禁止在桥梁周边区域采砂、挖坑。随着建设事业的逐步升温,作为主要建筑材料的河沙的需求量激增,非法采集砂石能为桥梁周边地区的当地居民带来可观的收入,导致非法采集砂石屡禁不止,违规非法采集砂石加快了河床的下降速度,造成桥梁基础埋置深度减小,形成浅基桥梁,据有关部门统计,非法采集砂石已经成为既有桥梁的第一杀手。违规非法采集砂石严重影响到了桥梁及通

限载通车的安徽六安县黑石渡大桥

行的安全, 桥梁管理部门同桥梁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联合打击非法采砂成为浅基桥梁的重要整治措施。在加大打击非法采集砂石力度的 在距离桥墩一定距离的下游修建拦砂防护坝可以有效保证桥梁基础的地埋深度,是对既有浅基桥梁实行保护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刑法也对破坏桥梁的行为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法律的规定,使非法采集砂石的行为远离了桥墩,使在距离桥墩一定距离的下游修建拦砂防护坝成为了可能。

(二)做好桥梁的加固防护

做好桥梁的加固防护也是既有浅基桥梁的重要整治措施,该防护措施可分为局部的加固防护措施和整体的加固防护措施。既有浅基桥梁的自然环境方面的侵害主要来源于河床的侵蚀作用、河流的冲刷以及河流携带的泥沙及卵石、粗颗粒等对桥墩的撞击、摩擦而出现磨蚀,从而造成桥墩地埋深度减少、基础掏空等现象,严重影响桥墩的稳定性,给桥梁本身和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为了有效防止这些自然因素对既有浅基桥梁带来的可能损害,需要对浅基桥梁进行局部防护和整体防护。主要是通过减弱河流冲刷能力的方法,逐步提高桥墩的抗冲刷能力,或者采取深埋桥梁基础,加大桥梁安全深度的方法,来减小自然因素对既有浅基桥梁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实现根治为目的,充分考虑既有浅基桥梁防护工程的长期效益,对既有浅基桥梁实行永久或半永久的防护,确保加固防护的耐久性。防护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减轻水流对桥梁的冲击;二是提高桥墩的抗冲刷能力;三是增加桥墩的埋深;四是在下游设置拦砂坝。要结合对河流的集中整治,充分考虑既有浅基桥梁的整体抗冲击强度,尽可能地减少对河道的挤压。切实实现加固防护一处、杜绝一处隐患的终极目标。在实施桥梁的加固防护时,要综合考虑桥梁所在区域的地质条件、气候条件、河流的水文特征等因素对既有浅基桥梁的影响,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既可以通过修建护岸、护坡、河床护砌及丁坝、顺坝、导流堤等永久性建筑控制河流对桥墩的冲击,减少河床下降和冲刷的概率。同时还要采取生物措施,如建设防护林进行防风固沙等手段对既有浅基桥梁进行必要的防护。

“既有浅基桥梁的整治措施”详细信息尽在中达咨询建设通,想要的相关建筑建设信息应有尽有。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 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条 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四十一条 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四十三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四十四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 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 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 铁路运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签:

提交需求或反馈

Demand feedback